2010年7月2日 星期五


一、按「室內裝修從業者應經內政部登記許可,並以其業務範圍及
責任執行業務。」、「室內裝修從業者違反第77條之2第3項規
定者,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緩,並得勒令其停止業
務,必要時並撤銷其登記;其為公司組織者,通知該主管機關
撤銷其登記。」及「經依前項規定勒令停止業務,不遵從而繼
續執業者,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萬元
以下罰金;其為公司組織者,處罰其負責人及行為人。」分別
為建築法第77條之2第3項、第95條之1第2項及第3項所規定,和
先述明。
二、未經本部登記許可且亦無公司組織登記可稽之室內裝修業者,
倘從事室內裝修行為,應屬違反上開建築法第77條之2第3項所
規定,由裝修行為所在地之主管建築機關查證屬實後,依同法
第95條之1第2項及第3項辦理,處罰其行為人。
三、另如有公司組織登記,但未經本部登記許可,而從事室內裝修
行為者,應由裝修行為所在地之主管機關查證屬實,並依同法
第95條之1第2項及第3項辦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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